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部署要求,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推動黨政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全省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憲法法律至上,反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堅持統籌協調,做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堅持權責一致,確保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四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法治浙江建設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依法執政、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充分發揮各級法治建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職能作用,對法治建設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任務親自督辦,把本地區各項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推動我省法治建設走在前列、勇立潮頭。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一節 黨委主要負責人主要職責
第五條 充分發揮黨委在推進本地區法治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定期聽取有關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將法治建設納入地區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
(一)認真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對法治建設的統籌謀劃、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每年至少一次組織召開黨委法治建設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法治建設重大問題。
(二)將法治建設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黨委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具體舉措,并抓好落實。
(三)將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實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四)將法治建設情況納入巡視巡察范圍。
第六條 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提高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
(一)健全黨委領導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體制機制,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建立黨內法規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有專門機構承擔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相關工作。
(二)健全并落實黨內法規制度起草審核、備案清理工作機制,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報備率、及時率、合法合規率達到規定要求。
(三)健全貫徹執行黨內法規制度的工作機制和配套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問責,推動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到位。
第七條 嚴格依法依規決策,落實黨委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制度,加強對黨委文件、重大決策的合法合規性審查。
(一)健全并嚴格執行黨委工作規則,確保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二)健全并落實黨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制度,健全完善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作用的工作機制。
(三)全面落實黨委文件、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查制度。
第八條 支持本級人大、政府、政協、監委、法院、檢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嚴格依法辦事,不得違規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
(一)主持黨委常委會會議及時研究人大地方立法的重大問題。
(二)主持黨委常委會會議每年分別聽取本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黨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依法依章程履職中的重大問題。
(三)把依法辦事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重要內容,強化監督檢查,經常性提醒督促,推動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嚴格依法辦事。
(四)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推動落實黨的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推動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等有關規定。
第九條 堅持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和政法機關領導班子建設。
(一)督促組織部門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干部。
(二)提高領導干部法治素養,在領導班子中優化配備具有法律專業背景或法治工作經歷的成員。
(三)完善干部管理,把黨員領導干部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情況作為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內容。
(四)完善年度工作報告,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行推進法治建設職責情況作為年終述職重要內容。
(五)堅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突出政治標準,加強法治專門隊伍、法律服務隊伍建設,重視法治人才培養,為全面深化法治建設提供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六)選好配強政法機關領導班子,不斷提高各級政法機關領導班子的整體效能和專業化水平。
第十條 堅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深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形成濃厚法治氛圍。
(一)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總體部署,制定實施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
(二)建立健全學習黨章和學習黨內法規的經常性機制。健全并落實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法制度,每年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法不少于一次。
(三)建立健全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學法用法述法制度,健全并落實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
(四)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推動黨校、行政學院開設法治建設課程并將其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培訓主體班的內容。
第十一條 扎實推進基層依法治理,豐富完善治理載體,堅持落實到基層、落實靠基層,探索開展法治鄉鎮(街道)建設,全面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區)建設,推進基層依法治理體系健全完善。
探索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治理體制,構建以制定實施村規民約、居民共治為載體的共建共享基層治理良序,建立動態管理、跟蹤問效、全域覆蓋的基層法治建設長效機制。
第十二條 推動破解法治工作難題。 統籌破解執行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刑事庭審實質化改革、智慧司法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實際難題,依法解決社會穩定、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等突出問題。
第十三條 統籌推進、組織開展多層次多領域法治創建活動,科學制定、動態修訂法治創建標準,形成以法治縣(市、區)工作示范單位、先進單位創建為主體,以法治部門先進單位創建為支撐的法治創建體系,發揮好先進典型的示范引領作用,加快法治浙江建設進程。
第十四條 扎實推進黨務公開,深化黨委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試點,探索建立黨委及其工作部門黨建工作清單和權力清單制度,在黨委公開內容、平臺載體、制度建設等方面加強實踐。
第二節 政府主要負責人主要職責
第十五條 加強對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及時研究解決法治政府建設有關重大問題,為推進法治建設提供保障、創造條件。
(一)將建設法治政府擺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健全完善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召開一次領導小組會議,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設年度重點工作,發揮牽頭抓總作用,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各項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二)政府常務會議每半年聽取一次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
(四)積極開展法治政府建設,大力培育先進典型,及時總結、交流和推廣經驗,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制度,依法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一)嚴格執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決策后評估制度,落實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二)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制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主體能力建設,保證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完善政府立法體制機制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定期清理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并及時公布清理結果,規范性文件報備率、及時率、規范率達到規定要求。
(四)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落實依申請公開制度,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突發性事件信息發布等制度,深入推進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
第十七條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一)嚴格執行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完善行政決策的程序、環節、流程等。
(二)全面落實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收費清單制度,完善行政審批制度,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深入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
(三)落實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各項任務,按期完成重點領域綜合執法改革目標任務。
(四)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完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過程,嚴格執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切實強化對行政執法活動的全過程監督。
(五)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行政執法保障和監督。
(六)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公益訴訟銜接機制。
第十八條 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行政,推動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
(一)加強對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及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行政的監督考核,及時查處、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
(二)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制約,形成政府內控機制強化、層級監督有力、專門監督到位、糾錯問責落實的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
(三)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機制改革,集中行政復議職責,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落實行政復議職責,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爭議、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中的主渠道作用。
(四)加強對政府及其部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情況的檢查,確保政府法定義務和法定職責落實。
第十九條 自覺維護司法權威,認真落實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支持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
(一)支持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配合法院依法處理濫用訴權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
(二)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參與行政應訴機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應當符合國務院、省政府相關要求。
(三)依法及時全面履行以行政機關為被執行人的生效裁判。
(四)對行政機關干預、阻礙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或者拒不履行出庭應訴職責,或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認真對待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支持配合檢察機關在行政公益訴訟過程中依法調查、取證、核實情況,對干預、阻礙公益訴訟開展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組織實施全民普法,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提升公民法治素養。
(一)組織實施普法規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工作指導和經費保障。
(二)建立健全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學法制度,探索開展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講法工作。
(三)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制度,定期組織學法執法能力培訓和資格考核,每年至少舉辦一期領導干部法治專題培訓班。
(四)落實 “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面向社會開展以案釋法工作。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一條 上級黨委應當對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專項督查和實地暗訪,通報督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 上級黨委對黨政主要負責人考核時,應把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作為重要內容,連同年度法治建設考核結果一并納入實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作為考察使用干部、推進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重要內容,定期報告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和推進本地區法治建設工作進展情況。
第四章 問責、免責與激勵
第二十四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的,應當依照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及我省相關規定予以問責。
第二十五條 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權威前提下,建立健全鼓勵探索、允許失誤、寬容失敗、依法糾錯的法治建設保障機制,為敢于擔當者擔當、為敢于負責者負責、為改革創新者撐腰鼓勁。
第二十六條 加強問責和激勵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增強針對性和時效性,黨委研究決定對黨政主要負責人予以問責或激勵的,由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開發區(新區)、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浙江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會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等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