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共對上述3部地方性法規的12項條款作出了修改。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2018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意見》,明確村和社區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為5年。同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將村(居)委會每屆任期由3年改為5年。《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均規定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兩委”班子成員應當交叉任職。“今年,我省全面開展村社組織換屆。為貫徹落實中央和全國人大的決策部署,保證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依法有序順利進行,有必要及時對有關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該負責人解釋。
根據《決定》,《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將第三條規定的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由3年修改為5年。同時,原辦法第八條將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資格限定為本村選民;第十六條對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的差額人數要求作了規定。“為更好落實中央全面推行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一肩挑’的要求,《決定》明確,刪去這兩項條款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
此外,為確保村經濟合作社換屆與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換屆同步順利推進。《決定》明確,《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社員代表任期由3年修改為5年;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社管會成員、社監會成員每屆任期也由3年修改為5年。